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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 民 须 知 十 条
一、我国的选举制度,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性质,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劳动人民行使自己当家作主权利。这次换届选举就是依据法律规定和人民的意愿,选好人大代表,选好市镇两级领导班子。
二、依照宪法规定,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没有登记的选民都应到本选区登记。 三、每个选民都要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,以主人翁的姿态,积极参加选举活动。选出深受群众拥护,能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大代表。 四、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,每个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。各政党、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,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。 五、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时,应在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、密切联系群众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、廉洁自律、公道正派、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中推荐。 六、全市市镇人大代表选举日为11月22日,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,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公布,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,这是法定时限。 七、选举代表实行差额选举,并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。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,选举有效。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。 八、每个选民在选举日,都要持选民证参加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,选举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(各管理区、办事处、江汉油田只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)。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,经居住地选举机构认可,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,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人。 九、选民不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而且还有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。 十、对于用暴力、威胁、欺骗、诬陷、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举的,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。 潜江市选举委员会办公室
2016年10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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